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

原告 韓饗館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國 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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