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
原告 韓饗館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國 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
原告 韓饗館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國 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