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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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

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000元(計算式: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一項為175,000元+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項為96,000元;民國112年12月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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