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禠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7月間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禠奪公權2年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8條第3項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爰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