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黃金進 即良義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6年度催字第7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錸德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9月20日│277,207元│PU0000000││││限公司 葉進泰 │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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