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 賴其頡 被上訴人 林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一審擴張其於分配表得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45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上訴人僅繳交11,494元,應補繳1,386元;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1,198,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亦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合計20,706元)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