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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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17號聲請人 潘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志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正確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捌萬元,聲請事項金額無記載。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三、相對人鐘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