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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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魏清旗 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福勝
許金鍊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明男
林易麟鐘 陳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3萬88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8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