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香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97萬025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0903元;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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