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李金葉 再審被告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6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益
法官劉國賓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