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8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第9號至第12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6號、第13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又附表編號第14號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10號至第12號之犯罪日期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與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01月08日0時10分許│98年05月27日15時許│98年05月27日15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38號│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審││││││├──┼───────────┼───────────┼───────────┤││判決│98年09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1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確定│98年09月30日│98年12月09日│98年12月09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048號│99年度執字第221號│99年度執字第221號││││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07月03日16時許│98年07月03日16時許│98年03月05日7時許至同│││││日12時20分許間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審││││││├──┼───────────┼───────────┼───────────┤││判決│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確定│98年12月09日│98年12月09日│98年12月09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21號│99年度執字第221號│99年度執字第221號│││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07月26日13時50分許│98年08月01日1、2時許│98年09月05日2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審││││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9年05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確定│98年12月09日│98年12月09日│99年05月14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21號│99年度執字第221號│99年度執助字第565號│││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訴字第859號判決定其應│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09月11日12時許│98年09月07日某時許│98年09月10日某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等│98年度毒偵字第5818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審││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99年05月14日│99年05月14日│99年05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確定│99年05月14日│99年05月14日│99年05月14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565號│99年度執助字第565號│99年度執助字第565號│││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定其│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定其│審訴字第1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十三│十四│││││││├────┼───────────┼───────────┼───────────┤│罪名│竊盜│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犯罪日期│98年09月14日18時53分許│98年09月16日18時許至同│││││日19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7124號等│98年度偵字第7124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審││││││├──┼───────────┼───────────┼───────────┤││判決│100年07月11日│100年12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917號│││││││││├──┼───────────┼───────────┼───────────┤││確定│100年10月25日│100年03月07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81號│101年度執字第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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