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修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89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50號、第76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書記官蕭妙如通譯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史修杰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史修杰與張嘉(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及綽號「 阿水 」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單一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 洪維 祥、 瞿許美玲 ,並以附表一之方式詐欺 洪維祥 、瞿許美玲等,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轉帳或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另由張嘉於民國107年5月23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史修杰,並在新竹縣竹東鎮某處交付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予史修杰,史修杰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贓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4,055元【含手續費55元】)後,再前往指定處所交付上揭贓款予張嘉,史修杰並因此獲得2,
000元之報酬。嗣經洪維祥、瞿 徐美玲 報警究辦,為警調取相關自動櫃員機之提領錄影紀錄而循線查獲。
㈡史修杰又明知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係 李暄頡 竊取之贓車,仍於 林儒澤 (林儒澤所涉收受贓物部分,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858號審理中)於107年2月1日某時許,駕駛該車至史修杰位在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欲將該車停放在該處地下停車場時,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當場允諾林儒澤將該贓車停放在上址地下室1樓之停車位而收受之。嗣李暄頡於同日為警方拘獲,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林儒澤、史修杰得悉此事後,即由林儒澤聯絡買家購買懸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贓車,林儒澤並透過不知情之買賣報廢車業者 曾守誠 (所涉贓物罪嫌部分,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075號不起訴處分)介紹,尋得不知情之中古車車商 陳警發 ,曾守誠與陳警發即於同年月3日至前開贓車停放處看車,陳警發與林儒澤、史修杰當場以4萬元價格成交,陳警發並交付1萬元現金,餘款3萬元則匯款至史修杰所提供其弟 史修憲 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史修杰嗣後並分得1萬7,000元。惟陳警發將該車駛回後,因林儒澤無法提供該車之資料,陳警發因而生疑,並上網警政署APP查詢,發現上開車輛為贓車,旋即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告發,並攜同警方前往桃園市○○區○○○路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停車場,當場起出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紀錄,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同法第34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史修杰前於10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審易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6年
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6頁)在卷可稽,其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公訴人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均認被告刑罰感應力薄弱,而有依上開規定加重之必要,嗣與被告、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
㈡再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前揭加重詐欺、收受贓物犯行,就前者部分僅分得報酬2,000元,就後者部分,於其等出售上開贓車後,被告亦僅分得其中1萬7,000元,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訴緝卷第
117頁至第118頁),是上開各該所為應各為其犯罪所得或其變得之物,又均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行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金額及轉匯││││(民國)││入之帳戶(新臺幣)│├──┼────┼───────┼─────────────┼──────────────┤│1│洪維祥│107年5月23日│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假冒網路│洪維祥於107年5月23日19時35││││16時50分許│上賣家黑人頭TargetSports│分許,在址設南投縣草屯鎮太平│││││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維│路2段256號之第一銀行,依該│││││祥,向洪維祥誆稱:先前於10│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自│││││7年3月間網路購買物品因內│動櫃員機自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部作業操作系統錯誤,誤設定│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為廠商會員,導致帳戶將重複│萬1,249元至其指定玉山銀行帳│││││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銀行協助處理云云,再由假冒│包含15元手續費)。│││││銀行人員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佯稱:要到附近AT││││││M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洪維祥││││││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為右列││││││操作。││├──┼────┼───────┼─────────────┼──────────────┤│2│ 瞿徐美玲 │107年5月23日│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後冒│瞿徐美玲於107年5月23日19時││││17時59分許(起│用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34分許,在址設嘉義市○○路10││││訴書誤載為16時│員,撥打電話予瞿許美玲,向│7號之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年││││50分許,應予更│其誆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正)│誤,造成分期轉帳,需至自動│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739號帳戶,轉帳3萬元至其指│││││瞿徐美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定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示為右列操作。│41號帳戶中(包含15元手續費)││││││;再於同日19時45分許,在嘉義││││││市○○路○○○號之7-11便利超商││││││內,再依指示存入2萬5,000元││││││現金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又││││││於20時23分至24分許,在嘉義市││││││民權路28號之便利超商內,以申││││││辦之玉山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39700號之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共計5萬元之智冠遊戲公司MYCA││││││RD5000點數卡10張。│└──┴────┴───────┴─────────────┴──────────────┘附表二:
┌──┬─────────┬───────┬─────────┬─────┬───────┐│編號│車手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新臺幣)││├──┼─────────┼───────┼─────────┼─────┼───────┤│1│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28分許│2段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2│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29分許│2段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3│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13,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31分許│2段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4│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42分許│10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5│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43分許│10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6│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1,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44分許│103號之7-11便利│││││││超商內。│││├──┼─────────┼───────┼─────────┼─────┼───────┤│7│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58分6秒許│48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8│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3,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19時58分36秒許│48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9│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20時2分許│29號之7-11便利超│││││││商內。│││├──┼─────────┼───────┼─────────┼─────┼───────┤│10│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20,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20時16分許│226號之全聯賣場內│││││││。│││├──┼─────────┼───────┼─────────┼─────┼───────┤│11│玉山銀行帳號808078│107年5月23日│新竹縣○○鎮○○路│5,005元│含手續費5元│││0000000000號帳戶│20時17分許│226號之全聯賣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