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泰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泰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搖頭丸7顆、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之搖頭丸2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9月24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就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僅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愷他命」、「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8953卷第9至11、38至40頁);於106年12月9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見毒偵11159卷第8至10、39至42頁),是就前開如附表編號1、
2、4至6所示之物,既驗出第二級毒品成分,而盛裝該等物品使用之包裝袋,因有第二級毒品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另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
三、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一節,業如上述,然因該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其純質淨重未滿20公克,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亦未涉及刑責,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自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即可,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毒品成分)│驗餘淨重│├──┼───┼──┼────────────┼─────────┤│1│甲基安│5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卡安│3.1419公克│││非他命├──┤非他命」。├─────────┤│││1包││0.5239公克│├──┼───┼──┼────────────┼─────────┤│2│搖頭丸│4顆│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3顆(0.7927公克)│││││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搖頭丸│1顆│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0顆(0公克)│││││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4│搖頭丸│2顆│檢出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0顆(0公克)│││││非他命」(第三級毒品部分││││││略)。││├──┼───┼──┼────────────┼─────────┤│5│甲基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卡安│0.3025公克│││非他命├──┤非他命」。├─────────┤│││1包││0.9658公克│├──┼───┼──┼────────────┼─────────┤│6│搖頭丸│3顆│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2顆(0.6319公克)│││││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