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3月1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為警拘提時,固有逃跑躲避警察之舉動,然自羈押迄今,並無任何跡象顯示被告一旦停止羈押,將有逃亡之可能,況且,被告有家室及固定工作,其斷無棄家庭於不顧而逃亡之可能。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所示,雖被告所犯之罪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然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始得加以羈押,惟如前所述,本件被告並無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或證人之虞,自無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涉犯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貪小便宜與人合資購買毒品,所謂貪小便宜是指 阿佳 給我後,我再以1克價差5、600元轉讓,意思是指我幫阿佳接頭後,再將毒品拿給別人,別人要買毒品都是與我聯絡,送貨的是阿佳的朋友,錢有時候是由我收,有時候是用匯的等語。參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有疑似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話,而核與被告前揭所述其有與購毒者聯絡之情相符。此外,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扣案可佐,是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警調人員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其高雄市○○區○○○路○巷○弄15之4號住處執行搜索、拘提時,迅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WS自用小客車欲行逃離,經警調人員上前盤查,被告復下車逃跑之情,亦經本院核閱98年度偵字第7944號卷無訛。而本件被告既於偵查伊始即有逃亡之舉,有如上述,則其於嗣後之審判及執行,即有逃亡之虞應堪認定。綜上,本件被告所涉犯者既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則為保全嗣後之審判及執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是以,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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