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原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10,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1,37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72,775元,尚欠1,578,5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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