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林帶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被告 劉栗品林劉美品 訴訟代理人 劉進堂 被告 林永祥
劉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劉栗品等人聲請調解並起訴,嗣調解不成立,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8,133元【計算式:(1,318+8+530+1,815+2,223)×2,600×1/3=5,108,133】,應徵裁判費51,58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3,000元,尚不足48,589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記明筆錄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曾鴻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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