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07號聲請人 林鄭美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鄭茂森 之長女,鄭茂森於民國104年1月1日,因腦動脈栓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有戶籍謄本、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鄭茂森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鄭茂森之監護人,同時指定鄭茂森之長子 鄭明宗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鄭清和 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106年8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