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3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31年3月22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
(一)民國91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81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3月27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二)民國91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6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3月27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2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頭││565-53│建│││74│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4│5││││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68│嘉義市湖子內│嘉義市下│住家用鋼│25.9│42│42│40.9│37.8│││18│見使用執│35│平│全部││││3│路1巷41號│路頭段56│筋混凝土│6│││1│8│││8.│造│.2│方│││││││5-53地號│造5層││││││││75││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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