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 蘇星銚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仲盛 被告 蘇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947元,惟查本件原告原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於訴訟中因繼承取得應有部分增加為5/8,另追加同段482地號土地為合併分割之對象(下稱483、482地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者,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89,182元【計算式:{483號土地:102年1月公告現值48,934元/㎡×面積143.98㎡×原告應有部分5/8=4,403,448元}+{482號土地:102年1月公告現值85,027元/㎡×面積73.12㎡×原告應有部分5/8=3,885,734元}=8,289,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7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5,947元外,尚應補繳47,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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