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80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180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執行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803號假扣押裁定、95年度執全字第587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96年3月3日板院輔民科字第010002號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鎮民科字第0960306265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至8頁、第11至12頁)。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