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伍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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