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丙○○係告訴人甲○○之子,丁○○、乙○○○之孫,彼此間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對告訴人實施恐嚇之家庭暴力行為,應成立該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