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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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4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4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原告 王景霆
劉如城
陳怡君 簡宥慧 被告 於立堂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