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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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吳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約2,875,000元,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8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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