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