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五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