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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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更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