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庚○○
甲○○辛○○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繼圃 被告己○○
乙○○戊○○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七萬零二百零一元,曾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一二一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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