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沈桂華 被告 陳敏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