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曾信薰 被告 黃俊凱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86 號(111.08.1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58 號裁定(111.08.3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