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黃齡瑤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 劉正堂
姚曉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姚盈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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