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告 李應舜

被告 周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第2項間漏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顯然錯誤,於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在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及逾此以外之請求,應予駁回。惟本院判決就原告請求無理由部分,有漏未於主文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顯然錯誤,自應予增列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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