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祖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鄧忠仁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