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生科技有限公司廖│台灣企銀龍潭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四五三六八六││││玉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