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 王榕璟 被上訴人 謝孟君 被上訴人 吳淑娥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玉嘉
陳培文 兼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容 被上訴人 陳文卿 訴訟代理人 陳南宗 被上訴人 陳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11頁;如附件所示),惟就上訴聲明,僅於第一項載明:原判決廢棄,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