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8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823號聲請人 鄭梨 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暨補充判決及法官迴避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3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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