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 張順吉 (已歿)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告 陳元瑞 即春寶工業社上列原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8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8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原告於10
9年7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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