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聲請人 林凱瑄 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鄭涼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如原告已遵期補正,兩造應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
452號),因家境窘迫,無力支出民事裁判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固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利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在卷可稽。其上已記載「無須審查資力」、「自願適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本案符合原民會委託案件」。足見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係基於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之要件,並未實際審查聲請人是否符合無資力之要件。此觀法扶基金會官網觀餘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制定之法律扶助要點,分別明載「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並無資力限制」、「本要點扶助對象以申請時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故法扶基金會非以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者,即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適用,法院仍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聲請意旨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並未同時提出任何佐證,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釋明證據,未盡釋明責任,難認符合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人,無從判斷確屬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所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聲請意旨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不應准許,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諭知兩造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3項。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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