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聲請人 陳明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31,000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