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鄭三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限制出境之處分撤銷之。
理由
一、首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4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然經本院認無羈押之必要,而令具保及限制出境在案。
二、本院認被告具保後均有按時接受偵、審,是可見具保即已可保障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尚無再令限制出境之必要,是本院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然聲請人日後若確有出境之行程,則應於三週前通知本院,並釋明其之行程及日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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