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詹文婷 債務人 林建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及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9日與債權人訂有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並約定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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