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國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恆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2層A室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恒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貳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伍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伍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叁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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