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順昌當舖設臺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育志 設高雄市○○區○○○路○○○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李惠隆 等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之動產為其所有,並聲明撤銷如附表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附表所載之動產,經鑑估後之價值分別如附表所載之最低拍賣價格,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營利事業登記,並說明順昌當舖為合夥?或獨資經營?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表: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597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2年7月24日第二次拍││賣公告)之動產項目│├───┬────┬───┬───┬───────┬──────┬────┤│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備考│││││││(新臺幣)││├───┼────┼───┼───┼───────┼──────┼────┤│1│冷氣空調│套│1│屏東縣恆春鎮恆│3,536,000元│含管線│││設備│││南路117巷18號│││├───┼────┼───┼───┼───────┼──────┼────┤│2│電梯│部│4│屏東縣恆春鎮恆│2,856,000元│││││││南路117巷18號│││├───┼────┼───┼───┼───────┼──────┼────┤│3│消防設備│套│1│屏東縣恆春鎮恆│1,360,000元│含管線││││││南路117巷18號│││├───┼────┼───┼───┼───────┼──────┼────┤│4│發電設備│套│1│屏東縣恆春鎮恆│2,176,000元│含管線││││││南路117巷18號│││├───┼────┼───┼───┼───────┼──────┼────┤│5│鍋爐設備│套│1│屏東縣恆春鎮恆│1,088,000│含管線││││││南路117巷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