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信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