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89號原告 曾世義 被告 周宏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本院1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29日,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遽而提起,顯屬不合法,其之起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