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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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告 詹勳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 邱渟萱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