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告 楊惇淯
被告 高家祥 (原名 陳均均 )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
法官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利星霏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