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許聰富 被告 王明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