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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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嶺小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嶺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嶺小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7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被告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10年7月2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6年6月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月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5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