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018號債權人上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對債務人甲○○請求支付命令之依據及相關
證明文件(經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聲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非甲○○)。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