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21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2122號被付懲戒人 熊治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熊治華記過壹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熊治華係彰化縣警察局警員,於100年6月
4日22時55分許,勤餘酒後駕駛QM-8062號自小客車,在彰化縣○○鎮○○○路與惠明街口,與 鍾勝耀 所騎乘XK5-992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78毫克,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6月13日
100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7月25日100年度交簡字第1509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7日彰檢文執
丁100罰執589字第43666號函。被付懲戒人熊治華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100年6月4日搭乘警友 楊財丁 所駕之車外出用餐,餐畢後由楊先生用車載返住處。因適逢端節將屆,乃駕車外出購物,途中於路口停等紅燈之際,遭對方 鐘勝耀 騎乘之機車撞及申辯人之車,經警員前來處理,申辯人之酒測值0.78MG/L,乃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查在案。
二、申辯人平日無飲酒之習性,發生肇事當日係輪休日,非勤餘暨勤務中發生之違紀重大案件,當日非逕行駕車外出飲酒作樂,且於駕駛中平順緩和行駛,無急速駕駛之衝撞危險行為,於肇事時即表明係警員之身分,無推卸或逃逸之舉。於警詢時接受酒後生理平衡檢測均符合標準值,顯係精神意識狀態清醒,無意識不清暨情緒暴躁之狀況。於接受偵訊過程,態度良好,並坦承不諱,無影響警察之形象。
三、車輛肇事對方手部受傷,申辯人事後偕同家人相繼綿密前往探視,表達關切之歉意,並於100年7月6日逕由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當場賠償對方人車損失金額共新臺幣(以下同)28萬元,並已於100年9月23日繳清罰金7萬5,000元完竣。
四、申辯人擔任彰化縣警察局警察公益大使,篤信天主教,以虔誠之宗教信仰,每個月計二次偕同家人、教友前往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選擇重度傷殘之院友,做愛心服務,包括福傳、傾聽等心靈照顧,並且為行動不便之老人,為渠剪指甲、梳洗頭髮及沐浴工作,20餘年如一日,默默行善,不求回報,申辯人之愛心工作彷如同警察執行任務一般,幫助弱勢團體,為年邁者帶來莫大喜悅與歡樂,凝聚愛與關懷力量。
五、申辯人服務警界逾31載,刻已申請於101年3月5日退休,惟因本案已遭調地服務,且接受嚴厲之教育輔導考管。素仰貴會崇尚情理法之公平正義倫理,懇請憐恤申辯人之過犯,從輕處罰,俾求順利退休,申辯人必當更臻盡心盡力為民服務、為國效命,奉獻棉薄。懇請鼎力玉成,則感德便。
六、證據: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彰警芬芳錄」影本1份。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熊治華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前於任職同局田中分局警員期間之100年6月4日晚間7時
30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紅蟳餐廳飲用威士忌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
10時55分許,因不能安全駕駛,而在彰化縣○○鎮○○○路與惠明街口,與鐘勝耀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使 鐘某 之手部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為警到場處理,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0年度偵字第5113號),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509號)論以被付懲戒人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100年8月16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已於同年9月
23日繳納罰金完畢。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7月25日100年度交簡字第150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10月7日彰檢文執丁100罰執589字第43666號函(敘明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日期)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請求從輕處分。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熊治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家惠